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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确诊10种特疾或伤残,按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特定疾病或确定伤残等级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给付系数给付一次性护理保险金,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仍按照约定承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给付系数:
40周岁以内——160%
41周岁至60周岁——140%
61周岁以上——120%
等待期内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确诊特疾或伤残,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一次性护理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
因意外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确诊10种特疾或伤残,在特定疾病初次确诊日或伤残等级确定日后的每月对应日,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6次为限。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承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 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36次;
2. 被保险人身故。
如果因疾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