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约定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约定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已交保险费;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约定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给付系数×已交保险费; (2)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3)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不同对应如下: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小于等于4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41周岁且小于等于6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40%;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61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20%。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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